宣城市政府出台规定,为增强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城市禁违拆违工作的积极性,决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获奖单位最高可奖励30万元、先进个人可奖励5000元,这些奖金全部来自当地财政。此举引发热议。(今日《新安晚报》B04版)
人都是需要激励的,公职人员也概莫能外。幼儿园的小朋友表现好,可以得一个小红花,那么,对先进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奖之,似乎也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如此大手笔的“小红花”,全部由财政买单,高调地抛向公职人员,总让人觉得不是滋味。
地方政府部门的解释看起来也很真诚:违建拆迁改迁成本高昂,与其事后“两败俱伤”,不如用钱调动公职人员积极性,防患于未然,找到最佳止损点。这是一种典型的“次坏选择”:用钱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当然成本不小,放任违建行为的代价则更高,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是,这个逻辑默许了一种前提:违建执法如果没有额外奖励,积极性就不会高!
公众质疑的道理恰恰在这里:譬如对于违法建设,以钱激励是不是最优选择?有没有一种可能,不发奖金、照样干事?其实,这是执法者的法定职责,理应成为工作常态。一来,所谓奖励,对象应该是特别优秀的言行,而不是一般的履职行为,要不然,老师教好一个学生、医生治好一个病人、交警搀扶一个老人,都有“难度”,都当以钱奖之?二来,财政奖励尤需慎之又慎,除了目的正义之外,还须程序合法,“标准如何定”、“有无听证环节”、“监督能否到位”……都应该有一个公开透明的答案,以回应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奖励是为了激励,然而就管理学而言,奖励却不是激励的惟一手段——激励也有正负之分,拿钱刺激是一种正激励,可让执法更有动力;而惩戒落后是一种负激励,也可以激活执法者潜能。
宣城的奖励制度若想自证清白,恐怕不能让高额奖励作为激励制度的“独行侠”——还得拿出配套的惩戒举措来。不然,公众难免会浮想联翩:干好干不好都发钱,在如此“不差钱”式的管理思维下,当欲望的阈值越来越大,单一的正激励还能刺激正常的执法行为吗?
去年,齐齐哈尔40多个机关单位在综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万元奖励。此举引发全国热议,进而对公权“自我奖励”多有反思。在建设有限政府、规范行政权力的当下,政府部门的自我激励需要洗去王婆卖瓜式权力自肥的嫌疑,需要理顺激励体制,不能只在奖励上绣花,还应在权责对等的话语体系内,把绩效二字拎清楚。
□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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