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

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霍小光、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0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有两个标准

      徐显明说,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依据两个标准。从事实标准看,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每位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够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再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就可以确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宪法是主干,七大法律部门是主枝

      在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时,徐显明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像一棵大树,宪法是树干,七个法律部门是树干上的七条主枝,主要包括: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包括选举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共有38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商法部门,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现有法律33件;用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法部门,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有78件;经济法部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有60件;社会法部门,主要是国家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现有18件;刑法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类是保证之前几个部门实体法实施的程序类法律,共有10件,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七个法律部门合起来,再加上宪法一共是239部法律,构成了现行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特点

      信春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一个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社会、专业化的社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可计划而且可预测的社会要靠法律、靠法治来实现。第二,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和公民权利要求相同步。第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回应社会的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我国在多个法律部门都具备民生的视角,目的就是保护民生福祉,使人民生活得更幸福。第四,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适应我国幅员广大、各地情况存在差异的现实,符合不同层面社会治理的需求,又能维护法制的统一。

      通过适时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实现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李飞介绍说,为使法律体系保持内部和谐统一,有必要根据现实发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适时进行清理。从2008年开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适时清理工作,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之中。

      李飞说,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较早制定的一些法律,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不再适用的;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些法律以及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状况的;三是法律制定时间不同,存在对相同事项规定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

      李飞表示,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修改了59部法律当中的141个条款。2010年,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了和谐统一。

      法律体系完善“永无止境”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有81%涉及到对法律的修改。信春鹰表示,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时是合理、有效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不再有效合理,就要进行修改。

      她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要从三个方面对这个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一是更加注重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比如2011年将要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二是更加关注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新的法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法、精神卫生法等。

      据介绍,“十二五”时期,人大立法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比如用法律鼓励创新、鼓励自主知识产权、鼓励科技进步。”二是加大保障民生的力度。“我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调整手段,能够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使所有人都能共享。”信春鹰说。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

      李飞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贯重视提高立法质量。衡量立法质量,首先是法律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是能够体现党的政策主张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此外要符合我国实际,有可操作性。

      李飞说,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通过长期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一是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三是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四是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评估。五是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六是聘请一批语言文字专家,在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进行把关。七是不断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执法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常言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李飞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更加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飞说,在保证法律执行上,一是在全民中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法,知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强化保证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再有,通过党内纪律检查、行政上的纪律监察、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等,保证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四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违法侵犯公民权力予以赔偿等救济手段,防止执行法律的不作为、乱作为。

      李飞表示,进一步加强法律的执行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上到下都要尊重法律的尊严,自觉地执行法律、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