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星期一

法院判决“驻宁办事处”以房抵债 不料过户不成房子还被人出租

  晨报讯 市民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麻烦事,她称自己有一处由灌南县法院判决给她的房子,当时已经执行到位,她的亲戚也在其中住了两年,以后就空置。现在却被别人当做旅社给出租了。原因是该房子至今没有成功过户,另一家“驻京办事处”称他们才是房屋产权人。

  王女士所说的抵债房位于南京下关区热河南路一幢大楼里,面积有18平方米,现在已经被一家旅社租用,改造成客房,房号306。旅社工作人员称,这里的房子是他们整体租下来的。

  王女士称,早在1995年,这间房子是灌南县县委县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的用房,她有一位老乡在该办事处工作,还是负责人。该老乡当时称单位资金紧张,找她借了4万元钱,周转一下,很快就归还。她考虑到老乡情谊,又是单位公用,应该是好借好还的,就帮了这个忙。那人也以办事处的名义打了借条,盖了公章。

  可是,这4万元没能如期归还。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该办事处告上了法庭。1996年,法院依法将这幢楼上的办事处一间18平方米的房子折抵给了王女士。后来法院也过来执行了,办事处将房子给了她,她让一个亲戚在里面住了两年。后来那户亲戚回到连云港养病,房屋就一直空置在那里,没想到她这次回来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间变成了旅社。

  王女士称,在入住此房的同时,王女士曾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法院给南京市房产局的公函。到南京市房产局要求办理产权过户,但是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称必须由现在的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出具一个证明,才可以,灌南县法院的判决没用。

  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房产过户手续,要由灌南法院的法官带上工作证、执行证,送达该局法律科窗口,柜台人员会接收,给法院一个回执。

  明明是法院判给自己的房子,怎么就给别人租了出去呢?王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多次找到负责处理此事的现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讨说法。但没有结果。在四处碰壁之后,她和女儿只得租住在一个黑暗狭小的小旅馆里,一天吃一顿饭,就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淮安市市委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一位负责人称,那房子是该单位的,当时只是给灌南县委县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使用的,至于这个办事处怎么把房子给王女士私人使用的,这个情况他们根本不清楚。法院那个判决书很滑稽,竟然把淮安市委市政府的财产判给了个人。

  王女士有法院判决书,却不能分割过户房产。那么,那间18平方米的房子应不应该属于她呢?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曹小寅律师说,1996年,灌南县还属于当时的淮阴市,所以在市政府驻宁办有一间办公室。但1996年后期,灌南县被划归连云港市了,淮阴市也更名淮安市。他分析,现在两者不再是从属关系,所以就出现了现在的问题。

  曹律师认为,虽然王女士没有领到产权证,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当初在法院执行的时候,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文书,确定将这个房屋折抵给了王女士。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就视为王女士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即便没有办理产权证,王女士对这18平方米房屋拥有的物权,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她的财产权。不过,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应依法登记,公示公信,王女士还应进一步争取取得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分割登记。这个需要判决法院与有关部门协调,执行到位。

  作者:陶罗生 李灿伦/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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