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作出了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规定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刑罚,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等。
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据此,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处罚
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故意杀人等被判死缓者不得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并提高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经研究,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75岁犯罪免死”拟增限制条件
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初次审议后,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的地方和单位建议将“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这样更能体现矜老恤幼的传统和保护人权的理念。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拟明确“醉驾”即处拘役
20日,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入户盗窃”行为入罪
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被依法惩处。
不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
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没有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为社区矫正立法预留衔接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二审草案修改相关条款,为以后的社区矫正立法预留衔接空间。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社区矫正工作也正在各地进行试点,但进展不够平衡,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规范。
经研究,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条款,将“实行社区矫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境外组织单独开展“非遗”调查
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境外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单独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法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取消资格
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
限期内不治理的须承担治理费用
20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在水土流失的治理方面,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限期内不治理的将须承担治理费用。
草案一审稿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些地方提出,上述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修改,不够妥当。
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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