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星期一

国有重点煤矿不得提高电煤价格

  本报讯 (记者 张维 实习生 冯璐)为进一步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和电厂的正常生产,昨日,陕西省物价局针对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煤炭和发电企业不得以价格协商不一致为由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通知指出,2011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均不得提高。煤炭和发电企业要确保煤炭电力正常供应。煤炭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率、挖潜降耗,保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煤炭、电力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确保电煤价格稳定。在当前煤炭市场供应趋紧的情况下,不得以价格协商不一致为由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提醒、劝诫等方式,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管。物价检查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和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对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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