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龙泉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电动车肇事逃逸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7月30日,朱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从龙泉市中山西路往塔石方向行驶时,与行人余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朱某在送余某去医院的途中逃逸。
8月19日,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责。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实际情况和法条来看,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只限于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讯员 吴娟 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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