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9日星期日

奉旨喝酒导致伤亡 不算工伤算什么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工人日报消息,正在修改完善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法律专家近日就此作出解释称: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不算工伤;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列入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也不算工伤。

  实际上,“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与目前正在施行的老规定完全一致,并不是新规定。不过,在公务陪酒、勾兑之风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在当下的职场文化中,这一规定与现实状况明显疏离,仍使其具备了丰富的解读空间。

  从法理上讲,法律只保护合法的行为。醉酒致伤亡不算工伤的规定,是从法规的角度,明确否认了公务陪酒和职务陪酒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在工伤条例的立法概念中,公务或职务活动不包括喝酒,如果一旦喝酒,就超出了公务或职务活动的范畴。喝酒使用公家的钱,自然是非法的,按照一般的理解,要么是挪用公款,要么是贪污。

  这一推导引发了法律的冲突。比如,现实中,大量的公务和职务接待,喝酒必不可少,花费公款司空见惯,却没有人因为喝酒花公款被追究挪用公款或贪污的刑事责任。可见,喝酒是否属于公务或职务活动,刑法和工伤条例在立法前提上是冲突的。按照法律高于法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的原则,工伤条例的这一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此次修订中,还有一个有趣细节。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就是说,公务或职务活动时,交通违法,或者轻微的暴力行为遭受的伤亡,仍然可算工伤。这是工伤条例对现实中这两种违法行为太过普遍的一种妥协。这一妥协还造成了法律逻辑上的难题———违法行为被纳入工伤保护,喝酒这种现实中不可避免的公务行为却被排除在外。

  一条简单的喝酒条款,引发了工伤条例内部以及不同层级法律间的冲突,而专家的解读则过于简单和绝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趁这次修订机会,着手修改,而不是回避冲突,盖棺定论。不过,在修改之前,领导让下级喝酒出了事咋办?既然尚不属于公务,就只能算私人事务。这和劝酒有些类似,出了事,领导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是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网友声音】

  ●山地飞车:喝酒不算工伤,吃超标的公务大餐,吃出胃病的,算不算工伤呢?

  ●旁观者:颈椎腰椎病已经很普遍,而且多与工作相关,应当列入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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