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9日星期日

海南今起施行《管理细则》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中广网海口12月20日消息(记者许云 通讯员周平虎)海南从12月20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今后遭遇车祸救治难的伤者,将有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目前,海南省政府已划拨1000万作为该基金的启动资金。

  据悉,过去大多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自行垫付一部分或大部分医疗救治费用。如果遇到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肇事人逃逸或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等情况,受害人将更是雪上加霜。有些受害者因为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救治,因丧失抢救的最佳时间而导致终生残疾甚至死亡。

  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由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委会、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财政、公安、海南保监、卫生、农业等五厅局也于9月25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救助基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据介绍,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三种情行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目前,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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