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

十二五文化遗产怎么办

  “文化遗产开发难题”13

  “十二五”,文化遗产怎么办

  裴钰

  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是“十一五”时期多数地方区域发展的微观典型,交错着文化保护和利用的博弈冲突,折射着经济增长方式的尴尬困境,深藏着社会民生的彷徨忧患。

  文化遗产面积不大,经济总量有限,却是蕴含巨大影响力的区域品牌,由此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治理水平的缩影。痛定思痛,文化遗产开发面临着改革转型的巨大压力。

  内地开发模式告败

  目前,国内文化遗产开发模式有四:1.兵马俑模式,以博物馆的开发运营为核心,严重破坏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区域性、系统性;2.丽江模式,过度依赖游客接待人次和门票收入,新旧古城规划失衡,旅游品级连年下降;3.荔波模式,以“穷负债+资本运作”方式,申请世界遗产和发展旅游产业,发展质量不佳,负债风险日趋增大;4.澳门模式,以区域保护和区域开发为原则,注重遗产和社区的利益平衡,不搞大规模拆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效带动服务业提升和区域经济。

  令人深思的是,前三种模式为各地遗产开发所大力仿效,如长城景区仿效兵马俑,部分贫困县仿效荔波,但近十年的实践证明,前三种开发模式已然穷途末路,如遗产保护投入过大,超出正常的承受范围;产业增长后继乏力;经济结构严重扭曲;地方财政负担沉重,收支不平。唯独澳门模式,近五年来,鲜有问津,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内地遗产开发的危机与穷途,缘于三大根深蒂固的制度性瓶颈:其一,部委统辖管理的“山头主义”。部委行政统辖和市场彼此割裂,权责分置,特别是在产业分工中,职能部委和旅游局的关系,缺乏一个有效和强力的协调机构,造成了“多头管理,低效运营”、“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其二,畸形的遗产保护观。众多遗产保护和历史旧城区改造中,最隐蔽,也是最鲜明的一个原则是“积极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即大规模拆迁,难免直接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招致广泛的批评。实际上,“澳门模式”已经证明,世界遗产的保护标准并未要求旧城居民疏散迁移,旧城民居除了影响文化遗产的视觉效果之外,并未违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过度和畸形的遗产保护观,造成了以“文化保护”为名,以“民生损害”为实的开发路径。

  其三,学术体制更新滞后,误导行政决策。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是涉及历史学、考古学、中文、区域经济学、旅游学等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兴学术方向,只有加以系统整合和协调,才能真正有利于行政决策。由于缺乏多学科和多领域的系统支持,过度依赖单一学科的片面意见,导致了地方政府主导的众多项目运营失败。政府支持的遗产科研项目,由于忽视跨学科和跨领域的特点,因而大多收效甚低。

  遗产开发亟须启动四方面改革

  兵马俑、丽江和荔波的发展模式告败,迫使遗产开发必须进行整体性的彻底改革,而澳门文化旅游之低成本、民生和谐,注重包容性增长,有效服务区域经济,理应为“十二五”内地遗产改革和旅游业转型所大力借鉴。

  基于澳门模式和内地具体实际,笔者总结了7点“新思维”:1.进行有效和深度的功能置换,反对新建和扩建;2.挖掘和整合场景元素,反对破坏文化空间的孤立建筑;3.严格控制遗产保护成本,剔除大规模拆迁动迁,有效降低政府的“政策投入”;4.优先重视商业活力的维护;5.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私人企业和居民共同合作参与;6.坚持“保护最优化,利用利润最大化”原则,强调优化保护,正视文化遗产毁灭的不可逆转性,做到有效“存续”,反对不切实际的“永续保存”。提高文化遗产经营的层次,提高旅游企业的治理水平,加快股份制改革进程,积极推动遗产运营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市场评估;7.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呈现极其复杂和矛盾的局面,即遗产保护的畸形和匮乏并存,遗产开发的过度和不足共生,亟须加快启动四方面改革:第一,启动针对地方政府的科学激励制度改革,比如,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和“项目支持”形式,建立统一的文化遗产补偿措施,提高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不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允许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开征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并能和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如遗产保护“费改税”等。

  第二,改革政府职能的设置,设立“文化产业和旅游服务功能区”(Tourism  Regional),简称“文旅功能区”。针对遗产所在地和文化旅游城市,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置协调多部门利益,统一权责的“旅游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旅委”。

  第三,尽快启动遗产经营的股份制改革。世界遗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四权分离分置。今年3月19日,中宣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7月23日,国务院下发通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这是世界遗产所在地难得的历史性机遇,适宜加快景区运营股份制改革。但是,经营权并不等于“专营权”,遗产景区的专营权承包转让,以及遗产类上市公司的私有化,需要格外谨慎对待。

  第四,改革遗产保护的行政化弊端。基于文化遗产的系统性,笔者建议设立“文化遗产折损量”指标的交易,全国各地文化遗产基于不同等级,都具有每年的文物折损率,通过计算分别得出相应的折损量数值,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促进文化保护。允许部分文化遗产地区保持较大的遗产折损量,容许这种权利自由交易。在文物保护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文化遗产利用水平低、文保成本低的地区,可以将自身的折损量出售给文化遗产利用水平高、文保水平高的地区,这样,既满足了文化旅游后发地区的文保资金需求,也满足了文化旅游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迫使利用发达地区为了追求盈利而不断降低文保成本,进而设法减少文保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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