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娉
为这迟到的“欢呼”,无数人已经付出了财产、尊严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热议,社会对此修正案期待甚笃。
有媒体评论称,该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局面。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严格限制 死缓犯的减刑幅度,并新增加了一些体现社会要求的刑罚,诸如醉酒驾车、飙车等原来由行政或民事手段处理的违法行为。
无疑,此修正案大快人心,但对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迟缓和回避,也难免让人遗憾。虽然法律不可避免地会滞后于社会 发展,但法治建设是不是可以再快一些?
稍微回顾一下近年法治建设的进程就可发现,在“先易后难”的选择性进步的背景下, 许多重大举措都是在引发 社会激烈反响的事件发生之后才做出的。
如,尽管社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诟病已久,直至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爆社会舆论后,始于1982年的遣送办法才 被宣告废止;
2005年,因“杀妻”而含冤的佘祥林被昭雪并得到了国家赔偿后,在舆论喧嚣中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才被提上了 日程;
2009年,杭州“70码”事件后,在一片骂声下,此次修正案才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
无数拆迁“战争”之后,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勉强让“屁民”们看到了 一丝希望。
为这迟到的一步,无数人已经付出了财产、尊严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如果能再快一点,悲剧是否不会发生?痛定思痛 ,法治进程的代价是否太大?法律是否被利益博弈所绑架?而弱势群体沦为牺牲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呼唤依然回荡在耳畔,但直到如今,“躲猫猫死”、“骷髅死”、“洗澡死”还在不 绝于耳。个人的基本权利依然被“习惯性”地受到侵犯,公民行使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然艰辛…….
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终于使得“民告官”合法化。然而,依然需要铭记的是,1946年美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就完成了这一步;德国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就有针对公权力诉讼的规定,1960年《行 政法院法》更完善了对公权的约束;1962年日本便有了《行政案件诉讼法》。
这一步,中国已经晚了半个世纪甚至更长,这还不包括法案出台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相比对政府的诉讼而言, 或许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对普通民众更具有吸引力。两年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早已和“国际接轨”的官 员们才恍然大悟:原来“阳光政府” “透明政府”早已成为现代政府核心理念,时代的必然。
1976年,美国就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政府信息更是可以直接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上 查询。
今年中国“两会”之后,35个中央部委部门公开预算收支情况。这是中央部委部门预算首次向社会公开。即便粗陋 、即便语焉不详,毕竟总算是摆出了姿态。
如果能再快一点、再快一点,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会离“和谐”更近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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