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华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条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望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3月16日《法制日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社会的高尚义举。“路见不平,出手相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都是中华民族抑恶扬善的优良品质和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面对各种违法犯罪和灾害事故,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在突发事故中,勇往直前,用鲜血和生命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弘扬了社会正气,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广泛赞誉。
但是,“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辛酸故事却时有发生,“善有善报”嬗变为“善有恶果”的悲剧也屡屡上演。从广西见义勇为英雄韦兆安因负担不起昂贵医药费而跳楼自杀到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控诉索赔65万;从“南京彭宇案”的绝望到吉林市见义勇为英雄胡茂东的女儿为其父治病当街乞讨……无数见义勇为者的悲惨遭遇无不让我们感到深深的伤痛。英雄救人导致伤病,生命、生活及家人却没有受到保障,导致他们一个个无助地离开我们,如果这样悲剧的结局一再重演,社会又凭什么要人们去见义勇为呢?
虽然,目前我国多数地方都出台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这些条例或规定却对长期救助见义勇为者缺乏硬性规定,往往在表彰、发放慰问金之后,就不再过问他们的生活了,导致一些英雄在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奖金多用于治疗和康复,生活依然困难。在这样的境况下,《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望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是对“英雄”的较为实际的关怀,不禁让人拍手叫好。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一种行为只要是好的,就应当得到合理回应。见义勇为者所做的不是有组织的行为,而是自发、突发的社会行为,他们保护的是社会公正、道德底线和人们的生活。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之后,不仅享有应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以及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且应在今后的治疗、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继续得到相应的优待。而让“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就是落实这些持续性权利的制度保障之一。只有从制度构建层面出发提供根本的保障,给予见义勇为者长久持续的帮助,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有后顾之忧,这才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最好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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