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

律师的辩护“激情”不能逾越法理

  □廖德凯

  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23日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本案的发生,是其心中不良情绪的凝结,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所谓“激情杀人”,我认为是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中逾越法理的辩词。这些辩词激情飞扬,并充分调动社会“仇富”、“仇官”心理,堪称“激情辩护”。只是,这样的“激情”如果超越法理,就不像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了。

  关于药家鑫“激情杀人”的辩护,如果不了解法理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概念和具体事实,还真容易相信该律师的意见。结合法理与事实,我可以肯定,药的行为并非法理上的“激情杀人”。按照“激情杀人”的法理构成,从客体方面看,要有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情绪的强烈波动;从主体方面看,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后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在“激愤”的情况下当场实施。

  对照“激情杀人”的法理要件,药家鑫案一条都不满足。首先,受害人张妙由始至终均为受害人,并无任何过错;其次,药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理智的思考过程,他是为了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怕被害人“难缠”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并非无法控制;其三,药的行为,始终是自己的主动行为,没有任何被动的“激愤”因素。

  辩护律师的另一个“激情辩词”,是表述药家鑫“并非‘富二代’、‘官二代’,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此辩护意见的荒诞令人好笑;而且辩护律师为了博取法官或社会同情,利用社会“仇富”、“仇官”心态说事,这样的“激情辩护”,就不能一笑置之了。

  律师的激情本来并不与法律法理相悖,自古优秀的辩词便是法理与激情的结合物。激情如能与法理结合,可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手,但如果激情脱离法理,甚至与法理相悖,这样的激情恐怕就会成为“帮凶”了。一个细节: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药家鑫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有网友问:这13份奖励中,是否包括康师傅“再来一桶”大奖?语虽调侃,但大概也能说明一点真问题。

  【网友声音】

  ●路人甲:药家鑫在撞人后,固然有些惊慌失措,但不管怎么说,他随后的杀人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进行的残忍之举,是深思熟虑后的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