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畏
为什么反贪必须杀官呢?即便从实际功用来说,死刑也从来不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官场清廉的途径
上月23日,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减少了13项“经济性非暴 力犯罪”的死刑,约占死刑总数目的2成。这基本上没人反对。但是,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贪污 受贿罪的死刑存废,情况就不一样了:公共舆论一派反对之声。还有专家预测,未来30年,中国不会取消贪官死刑。
但媒体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牟新生委员“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 刑罪名”的观点,徐显明委员也有相似的意见。接着两位委员的观点受到大众媒体的一致批评。但再也没有看到赞成取消贪官 死刑的人士发言。也看不到这两位委员更详细和完整的观点。我觉得官员和专家向公众解释他们的主张也是分内的工作,他们 一不用考虑自己的观点是否跟公众不一致,二不要以为没有必要跟“群氓”讨论,到时候形成正式法案,你就知道了。另外, 我还觉得,在互联网时代有条件打破封闭立法,应该把草案挂在网上供人们讨论。
很不好意思的是,我是支持取消贪官污吏死刑的。首先,我摆脱了阶级斗争观念,从人道的角度,我认为贪官也是人 。人们说,生命是最宝贵的,是金钱和物质所不可比拟的。我想,贪官污吏也都热爱自己生命,不然贪污钱财做什么。当然, 我也恶心他们写的“最后忏悔”那副腔调,确实反映了他们内心空洞、苍白和无聊,宁死都难得说出几句有人性的话,但这不 怪他们,只能说当初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错误的,无论如何,你得相信他们最后留恋生命是真诚的。
我知道在中国对贪官讲人道和赞成废除贪官死刑,属“腐儒”之见。但我就是这么想的。对所有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都认为是不必要的残酷。世界立法的趋向,是死刑越来越少,最后的目标,应该废除死刑。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 家集中在中东和东亚。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没有死刑。加入欧盟的条件,就有废除 死刑。可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同胞觉得应该把自己放在“落后国家”的行列为好。尤其觉得不能免死的是贪官,大部分经 济性非暴力的犯罪都可以取消死刑,还得保留“贪官死刑”。
但为什么反贪必须杀官呢?即便从实际功用来说,死刑也从来不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官场清廉的途径。历史经验是这样 ,现实教训也是这样。“反贪不杀人,道路不会晴”、“杀贪官大快人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正是没有法治的年代 推崇的主流政治意识。
今天的刑法正在反腐败中执行死刑,但执行得漏洞百出。“起死点”从法定的10万,在“判例”中一路飞升,已经 突破千倍。例如陈同海贪污近两亿被判死缓。通常,贪官会由死缓而无期,由无期而20年、15年,最终因“表现良好”而 “假释”。可是,郑筱萸先生受贿数额是陈同海的1/30,却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而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
第二,反腐败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成为官场斗争中清理对手的手段。公众往往以“先枪毙后审判,不会有冤案”对腐败 的官场发出诅咒。这种情况下,“重新严格执行死刑”只能是一句空话,取消死刑也就成了更公正的办法。此外,在“杀贪官 ”这一点上,官民双方倒是想到一处去了。官场是互相牵连的。一个关押中的重刑贪污犯,就像一枚沉默的炸弹,足以威胁一 方官场的稳定。所以,最惦他们的,恐怕不是寻常百姓,而是官场同僚。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贪官死刑往往执行得特别快,而 “临终举报”常常“立不了功”。
贪官死刑的保留不可避免,但新的刑法必须面对官场的现实。它应该严格限制贪官的死刑,死刑以下,应该提高有期 徒刑的最高刑期,并严格规定无期,以及严格规定减刑和假释等等。
当然,我最欣赏的是,按犯罪的金额兑换刑期,比如,10万换一年,那么,陈同海先生就是将近两千年。中国人说 ,这样的搞法是西方人相信灵魂,罪犯死亡后,让他的灵魂坐牢,等于虚设。但我相信这是正确的。我想象,在两千年后的某 一天,互联网上突然出现一条消息:今天,陈同海刑满释放。那时的公民们不免抚今追昔,觉得公平的社会多么来之不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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