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星期五

“建议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

  《高速拖车费收多少,谁说了算?》追踪

  高速公路全封闭、大流量、高车速的特点,决定了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及时处理的话,极易造成车辆拥堵或二次事故。因此,负责处理事故,并保证道路畅通的高速交警责任重大。要保畅通,就要保证及时的救援和清障,就离不开救援公司。如何解决“天价救援费”问题,以保证救援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高速交警也提出了他们的建议。

  高速救援为何不能公益化?新交法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道路资源稀缺,目前没有统一的高速公路救援体系,因此各省在这方面的政策并不相同。比如,福建、浙江等省份,高速交警只负责斟查事故现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保畅通”。而在北京,救援则是实行市场化。

  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在有关规定下,高速交警曾经承担过清障和救援任务。但是,组建施救组织需要一笔非常庞大的费用,并不是哪个部门或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2004年新的道交法出台,作为行政单位交警部门不再负责清障、施救工作,要求高速救援实行社会化管理。所以,目前在政府没有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和事故现场的快速清撤,我省是由高速交警“保畅通”,而具体的清障救援任务由救援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方要承担救援费,这对责任者是一个教育,也是救援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原因之一。

  救援企业为何不引入竞争?高速救援没时间选择施救单位

  我省高速公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三百多起,七成需要救援。目前全省有46家救援公司,管理层次不齐,规模不一,仅能满足事故救援的基本需求。

  相关负责人说,救援公司同其他企业一样,其收费由物价部门监管,公司运营则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管。而高速交警对救援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其高速施救资质、清障能力、清障速度和上路后是否正规作业等。

  高速交警的任务是“保畅通”,而要畅通,就必须保证交通事故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清障,这就离不开救援公司。

  在相关报道中,有读者提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遏制天价救援费。对此,相关负责人认为,高速公路全封闭、大流量、高车速,事故发生后易发生车辆拥堵或二次事故,决定了高速施救在时间上的紧迫性和救援时的高风险。而且,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自全国各地,事故中很可能有人受伤、死亡,因此事故发生后不可能有时间选择施救单位。本着就近快速的原则,应由最近的救援公司负责施救。

  如何避免救援企业漫天要价?物价标准出台前先制定行业标准

  对于读者普遍反映的“天价救援费”,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感到为难。救援公司是企业,首先考虑是否能维持正常运营。而现在市场经济的情况是,物价部门执行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照此标准执行,救援公司就无法运营。

  鉴于目前的困境,高速交警希望政府尽快明确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救援体系。针对层次不齐的施救单位施救时存在的问题,他们的设想是将全省40多家救援公司组织起来,政府、物价、工商、税务等共同参与,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在物价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以由行业协会出台一个趋于合理的行业标准,既保证救援公司正常运营,又能为广大车主所认可和接受。

  期待尽早告别

  “天价救援费”

  车主、高速交警、救援公司、保险公司,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中,这四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角色,缺一不可。车主既是被救者,也是消费者——花钱购买救援公司的服务,同时享受保险公司的服务。救援公司既是施救者,也是经营者,要向车主收取救援费,要维持正常的运营。高速交警则既要处理事故,又要保证道路畅通,有时还要帮助救援。

  本报关于高速救援收费的系列报道,为所涉及的相关方面搭建了一个平台,这四个角色也次第登场,说出了心里的话。有不满和委屈,也有苦衷和难处。听起来,他们之间的关系似乎很纠结,难以理清。但实际上,这四者的利益并不是相悖的,更不是不可协调的。因为不管情况多么复杂,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生命、保证道路畅通、避免二次事故和二次损失,是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利益。

  虽然本报连续刊发了6篇报道,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涉足高速救援”、“能否用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救援埋单”等设想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是,大家的讨论也只是触动了这一问题的冰山一角。“天价救援费”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既与上述四方有关,也与交通、物价等多个部门相关。这一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解决起来并非易事。不过,我们已经看到了相关部门正在做出的努力,接下来,让我们共同期待。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 苗静 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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