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一辆二手轿车先后卖给了张某和宋某,且均签订了购车合同。那么两份购车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车辆应当交付给谁?
■案例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1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2010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办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
张某和宋某都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签订有效,车辆应当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过公证的合同,需要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其有效。认定未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谁的合同签订在先,或谁的合同经过公证。
因此,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这样就会出现两份合同都有效的情况,李某履行了其中的一份合同后,应向未得到车辆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文/霍元静 马强
本报法律顾问: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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