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广州8月23日消息(记者黄少焕)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48分报道,广州市对正在制定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内容引起各界争议。
有观点说,伤病员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对医疗机构当然享有相应的请求权。而且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急救人员将伤病员送往可能是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应当予以尊重。最后,有些医疗机构不是伤病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不能报销,因此要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另一观点说120”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无法完全照顾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就急、就近对伤病员来说十分宝贵,用更长的救护车使用时间,影响对其他伤病员的急救,有时甚至会浪费急救医疗资源。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副主任黄力介绍说,在多年的实践中,一般120指挥中心在接到群众电话后,只有伤病员病情允许或者没有明显的舍近求远,一般都会满足他选择医院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有患者家属一定要指定去某家医院,而且签了风险知情同意书,结果路上因为堵塞等原因错过抢救时机后,家属反悔了又告回医院的例子。
黄力还表示,加入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的医院都是经过评估、拥有急救资质的医院,而且大家也不用担心医保不能报的问题,根据规定,拨打急救电话后,伤病员被送往任何一家网点医院都可以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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