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 杨维汉)针对当前各级人大代表履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拟修改相关法律,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规范和监督。
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1992年颁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李适时指出,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够到位,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责任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
据了解,在一些地方,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或者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行为明确提出了“禁令”:“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2005年,《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若干意见以代表法为基础,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此次法律的修改就是总结了实践当中的一些经验,并将若干意见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
在强化对代表的监督方面,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例如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加强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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