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40分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昨天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详细内容连线中央台记者汪群均。
主持人:公开征求意见的《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都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规定首先要求,矿山企业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把领导下井带班和考核奖惩挂钩。并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外公告,接受监督。第二,规定矿山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要求下井带班领导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把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注意事项等一一记录并存档。 更重要的一条是,井下作业人员在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在逐级汇报后,可以拒绝下井权;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也享有提前升井权。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图片来源:新华网)
主持人:“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该不是新举措,安监总局为什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你说的对,煤矿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并不是新举措, 事实上, 早就有规可循。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煤炭大省山西当时也曾出台《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井下跟班作业。但这一规定在各地并未执行到位。落实情况不佳。
上个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也进一步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制度。较之以往,这次的规定有三点不同。第一是规定所有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第二是明确规定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过去要求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现在要求更严格了。第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管理人员要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导致事故发生,还可能追究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很明显,此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意图很明显,就是试图通过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遏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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