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郑赫南)在昨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规定的“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内容引起多位常委会委员的争议。
正方:支持“75周岁”标准,可适当放宽至“70”岁
“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姜兴长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这一规定“意义是积极的,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但似乎还是严了一些,能否考虑规定为‘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姜兴长同时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我国现行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样,立法对社会和谐稳定不无益处,也有利于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
这一观点,得到同在一个组审议的庄先委员、严以新委员的附议。庄先委员表示,“人生七十古来稀”,建议年龄界定放宽到70岁。严以新委员表示赞成“对75岁老人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曾表示,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目的是“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反方:担心引发弊病,建议取消这一条
“对这一条,我持强烈的保留意见。”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直言不讳,他认为,对“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三方面弊端。
蔡力峰认为,草案这一规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罪一致”的司法精神不符。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越来越高,对年龄大的公民犯罪,一方面要体现宽大的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对那些罪行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罪行,还是应当依法办理,年龄不能成为少数人享有“治外法权”的理由。
这一规定还“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蔡力峰说,老年人犯罪,如果是故意杀人、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导致数人乃至数十人死于非命,像这样穷凶极恶的,司法机关又该怎么处理?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不管凶犯杀害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大危害都不能判处死刑,而这些人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保稳定、正法纪,那不杀有什么道理?我们立法应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人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犯罪分子过于“人道”,就是对被害人的不人道。
蔡力峰还担心,如果这样规定,很可能被反社会极端组织所利用,如策动年老的人铤而走险犯罪等。“最好不要这么写”他提出,如果一定要保留草案这一条,建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投毒犯、爆炸犯依然适用死刑,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个人不接受,也认为不妥。”王云龙委员也对草案这一规定持反对意见。他认为,草案对老年人量刑从轻即可(草案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些该判死刑的75岁以上的罪犯,本着这一条可以不判死刑,这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了“75周岁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以后,“假如出现极端的案件就不好处理。另外,还可能会引发一些别的弊病。”
彭祖意委员也认为,“75周岁”不适用死刑,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也持这一观点。她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均寿命已提高到70多岁,且人口多,考虑到国民的文化素养、人口数量、自然情况等因素,“强烈建议不能把这一条明确写出来”。
第三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75周岁”标准
“ 刚才听了姜委员和王委员的不同意见,我的意见是居于他们两者之间。” 林强委员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
林强说;“我个人认为,放宽到这个度就够了。从法律的尊严和立法的角度,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故意杀人罪,还是要适用死刑。”
王云龙委员表示,《汉律》、《魏律》、《晋律》都有“非杀人不做”,即“老年人不执行死刑的,不包括杀人的”。他建议取消“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或者把这一条改为“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外,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一条也不一定导致放纵犯罪,老年人不会轻易犯罪,何况死缓对老年人而言,有时比死刑更痛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可铭表示,“75周岁”不适用死刑的标准,仍需要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好好研究”。
刑法学专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应”
“‘75周岁’不是随意规定的,这可能和我国现在的人均寿命有关。”曾参与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组织的有关刑法修改的专家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告诉记者,草案规定“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标准,可能与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据2005年人口普查,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73岁)以及刑法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黄京平说,他当时曾建议将“75周岁”改为“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人,几乎没有触犯死刑的案例,那这种‘从宽’还有什么意义?”
在这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也持有相似观点,他们的理由是:从多年来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看,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每年就几起案件,判死刑的案件就更寥寥无几。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刑法史上,60岁、70岁、80岁、90岁等都曾经被当作从宽量刑的年龄标准。《唐律》、《明律》规定,70岁以上、被处流放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用钱抵罪。《中华民国刑法》、1939年《陕甘宁编曲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均规定,对80岁以上犯罪者可以减刑。
“对老年人从宽量刑,继承了我国刑法史上‘尊老’、‘恤老’的传统,也与世界上对老年人实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的潮流相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告诉记者,老年人的生理条件、社会地位、犯罪影响,与一般的成年人相比,有不同特点——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这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应。”王作富认为,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定罪量刑本身,已经体现了这一原则,而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免除死刑、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个别化”,还将对民众“尊老”起到教育作用,“效果一定是积极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