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根据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采取封存措施: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12月28日,审计署公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可采取封存措施,但应遵循合法、谨慎原则,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