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星期一

购房后前期物业合同 业主将与开发商签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北京市住建委与市工商局今天共同发布,就修订后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民意,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或“北京建设网”,通过在留言板留言或发送邮件至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住建委表示,此次两部门是根据下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2008年实施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首先,在前期物业管理关系中,一改过去的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规定由购房人作为甲方来委托开发商实施物业管理,开发商作为乙方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明确了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制约机制,以避免过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推诿扯皮。

  同时,示范文本中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对于符合4种规定情形的,开发商也可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预存的物业费。不过,开发商如果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的,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此外,对于前期物业费的标准,此次规定,必须根据随机抽取第三方中立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由其出具的物业费评估报告来确定物业费标准。

  市住建委表示,今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采取实行了新的签约方式,将购房合同同步上传至“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签约系统一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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