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0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
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
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