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6日星期五

浙江:行政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处罚等事项

      新华社杭州8月7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6日公布的一份省政府令指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起草单位要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而且,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浙江省政府指出,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针对有些规范性文件因没有标明实施日期而引起争议的情况,浙江省政府明确提出,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载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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