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开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电子公司老总李某在骗取供货商信任后,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共骗取24家供货商的货物和1家业主的租金共计1003万余元。昨天,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在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李某以其妻子朱某峰的名义入股深圳市诺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公司),占25%的股份。李某自2007年2月起担任诺特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

  李某对支付货款拥有审核权,在明知诺特公司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仍审批开出空头支票,致使支票无法兑付。经统计,空头支票总金额高达400万余元。李某在诺特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或开具空头支票的方法,骗取供货商的信任,让其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叶某斯(另案处理)作为诺特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幕后老板,为逃避法律责任,在2008年12月1日,将诺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妮(叶某斯的表妹,诺特公司财务)变更为吴某龙。吴某龙作为诺特公司的一名仓管员,实际上没有任何资金和实物入股诺特公司。其成为法定代表人后,也没有实际管理诺特公司的权力。随后,诺特公司便以吴某龙的签名开具多张空头支票,数额特别巨大,高达297万余元。

  2009年4月10日,在20多家供货商多次催要货款的情况下,李某离开诺特公司,以致供货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李某本人也没有主动联系众供货商,更没有主动和供货商商量如何支付巨额货款的有关事宜,李某在主观上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

  自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深圳市诺特电子有限公司共骗取24家供货商的货物和1家业主的租金,合计100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诺特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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