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毁四千多果树扣警车 宾川15村民获刑

  百余名村民围住8辆警车和3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声称得不到满意说法就不让车开走,而此前他们已经不顾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铲毁别人种植的4500余棵果树。这一切,都源于两个村为争夺一块归属不清的土地。

  “这起事件在宾川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宾川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出一审判决,15名领头闹事者分别被判处3年至6个月不等的徒刑。

  

毁四千多果树扣警车宾川15村民获刑

  邝野绘

  纠纷

  村民毁树 警察都拦不住

  宾川县州城镇老赵村委会的夹夹箐和晋石箐之间有一块226亩的山地长年荒置,不过随着宾川水果业的发展,这块名叫跑马坪的荒地升值了。宾川县州城镇蹇街村委会马家院村12组的村民认为这块地自古以来都是他们集体所有,而相邻的老赵村委会却认为政府划拨土地时把这块地的使用权给了他们。

  2003年6月17日,老赵村委会曾将这块地中的近百亩区域有偿承包给村民王某经营管理,王某种植了枣树等经济林木。

  2009年5月20日,在殷某的组织下,杨某、解某等近百名马家院村民要求承包人王某和老赵村委会的发包人周某以及政府给说法未果,扬言要铲毁果树。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劝阻。但马家院村12组的村民们最终还是铲毁了王某种植的枣树610株。

  争议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两村矛盾越来越深,于是就有了第二次毁树事件。2009年6月13日,马家院村百余名村民再次来到跑马坪山地。在处突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持锄头、十字镐、镰刀等工具,铲毁王某种植的枣树3598株、枇杷树39株、桃苗92株、美国杏李树20株、台湾蜜雪梨树142株、海峡佳丽李子树30株和海棠12株。

  5天后,马家院村12组的百余名村民又来到跑马坪,依然不顾前来处突的州城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和制止,损毁王某的枣树324株、桃树35株、枇杷树2株、小米辣206棵、江川小米辣秧163棵。随后,他们在地里撒下了包谷种。

  经物价部门鉴定,王某被毁损的果树面积为83.3亩,价值人民币23.83万元。

  升级

  得不到答复 扣下8辆警车

  这起耕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冲突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9年8月11日,宾川县公安局前往马家院村张贴《敦促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通告》。

  不料,当县政法委、司法局以及公安机关的30多名工作人员乘坐8辆警车来到马家院村宣传法制时,以殷某、黎某为首的近百名村民阻拦了车队,不许车队离开。“这块地是我们村的,要求政府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村民们说。

  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妥善处理,上报领导后才能作出答复。这时,村民提出,把警车留在村里,什么时候有答复了,什么时候来开。村民们随后撕下公安机关张贴的通告,并将通告贴在车上。

  因村民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扩大,工作人员只好下车回去商量对策。直到次日下午6时许,经反复做工作,村民们才同意让车辆开走。

  审案

  影响极其恶劣 15人判刑

  案发后,殷某、杨某、黎某等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其余“聚众闹事”的村民。今年4月,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果树主人王某也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24.11万元。

  法院确认,在被告人殷某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杨某、解某等积极参与,多次聚集百余名村民到争议地,不听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毁损王某价值23.83万元的经济果木。当工作人员到马家院村进行法制宣传时,村民撕毁公安机关张贴的通告,不准前往该村执行公务的车辆开走。15名被告的行为不仅给王某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其余14名被告人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15名被告3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9人获缓刑。并由15名被告人赔偿受害人3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共计23.83万元。

  辩解

  [1]

  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殷某等6名判处实刑的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被宣告缓刑的9名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求宣告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没想犯罪,只想要回耕地。”被告之一的杨某表示,这只是一起群体性事件,没有危害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不应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解某的辩护人提出,村民主观上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心态,客观上只是想要回土地,因采取的方式不当,扰乱的是王某的个体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民事部分,王某的损失是马家院村的广大村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仅将本案15名被告人作为赔偿主体不公平。

  被告人殷某承认自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未起组织作用,不属首要分子。“我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他表示。

  记者 曹红蕾 通讯员 肖建宏 史品丽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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