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

小区业主将有“集体公章”

  “指导规则”公布 业主大会可登记为实体组织

  小区业主将有“集体公章”

  本报讯(记者陈斯)代表一个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业主大会”将可以登记为实体组织,拥有自己的印章。

  昨天,《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发布,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程序。

  大部分人对于“业主大会”的印象,只是一个会议或会议机构,但它实际上却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实际主体。

  昨天公布的“指导规则”中明确,北京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并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大会成了一个有形的组织,就能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比如共有部位的收益问题,以往业主大会不能登记,不能开具发票,因此不能直接收取,只能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收取收益。而业主大会登记后,就可以在税务部门登记,可以开具发票,直接收取这些收益。”该负责人说。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今年公布后,北京密集出台了30多个配套法规和政策。至此,北京物业管理政策和制度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涵盖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及业主大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实施的“指导规则”明确了:谁推荐票数多谁当筹备组成员;两成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委会应当在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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