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星期四

私车外租肇事 索赔保险遭拒

  方某为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保险单的车辆使用性质一栏中写明投保车辆为非营业性质,明示告知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与或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等,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之后,方某与严某签订过一份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该车出租给严某使用。但租期满后严某未还车,又将车辆交给陶某使用。今年2月,陶某驾车发生事故。陶某在索赔申请书中注明车辆是从方某处租赁,在小区内因让车不及时导致撞树受损,事故经保险公司评估后未予赔偿。

  交涉无果后,方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拒付理由无法可依。他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是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里面的“特别约定”、“重要提示”等内容,虽然禁止“被保险人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没有详细说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事先没有如实告知,却在事故发生后任意解释合同条款,这是霸王条款”。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方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用于出租经营,且系方某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私自将车辆用途由非营运改为出租经营性质,致使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方某因从事出租经营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绝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方某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阮震波 王鹏

  本报记者 袁星红

  合肥首现此类案例,庐阳区判决昨生效

  闲置的私家车租给他人,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认为“保险公司设置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昨天,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方某改变车辆性质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被判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了解,此类案例在合肥还是首次出现。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