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工伤保险

  中广网福州7月16日消息(记者陈定川)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现在开始,福建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与企业职工同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福建省规定,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度全体雇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

  福建省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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