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六成刑事案件
被告人不请律师
指定辩护律师我省增加八类情形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省高院日前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形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只要其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一般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省高院院长齐奇说,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那些一审可能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没钱请律师的嫌疑犯,主要是外来农民工,如果连个辩护律师都没有,无论从人权保障还是从防止冤错案件上,都与东部沿海发达省份的法治形象不相符。
据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形包括: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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