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星期四

非法营运最高罚款2000元

  □记者 张建群

  晚报讯 去年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引发了热议和思考,也反映出既有处罚非法客运规则的明显缺陷。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目前正在进行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修订工作。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修订草案)》即日起至本月25日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欢迎市民就假冒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范围、非法招揽乘客、非法加装客运设施等重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虑到机场、车站、港口、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客运量也大,《规定(修订草案)》授权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在重点区域划定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范围,并禁止其他机动车停靠。非营业性客运机动车在专用候客范围内停靠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修订草案)》将揽客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设定处罚。揽客是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车辆载客营运的必经阶段,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车辆从事揽客行为具有违法属性。后者在公共场所公然揽客,堵塞了交通,而且破坏了城市文明有序的形象。《规定(修订草案)》明确:非营业性客运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违者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营业性客运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收费搭载乘客,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违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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