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张本是多年的老同事,几年前老王将女儿的一套房子卖给了老张的女儿。后来得知该套房屋将要拆迁,贪图拆迁房补偿款的老王一家竟然出尔反尔,要收回房屋。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屋仍归老张的女儿所有。
老王和女儿小王以及老张原是同一单位的职工。2001年9月,小王分得位于颍上路的单位集资房一套。2003年4月,小王调至上海工作,因需要在上海买房,老王遂对外宣称小王的集资房要出售。老张的女儿小张正好要买房,于是老张与老王经协商后于2003年6月29日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小张以147000元的价格购买小王的集资房,在该协议的“卖房人”一栏内,老王签署了小王的姓名,在“买房人”一栏内,老张签署了小张的姓名。2003年7月2日,老张与老王一手交钱一手交房。2009年下半年,这套集资房要拆迁,因贪图拆迁补偿款,小王家要求收回房屋。小张慌了神,急忙将老王和小王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此案经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老王坚称其出售女儿小王的房屋,女儿一直不知情,其擅自处分小王财产的行为无效;而小张认为,当初小王出售单位的集资房,这是全单位人都知道的,且其占有此房屋已有六年,小王每次回合肥均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小王不可能不知道其房屋已出售。
承办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小王具备出售集资房的客观原因,在此情况下老王与老张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即使老王没有小王的书面授权,但基于老王与小王的父女关系,以及小王在异地工作,房屋实际由老王控制等一系列情况,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作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
贾红燕王鹏本报记者袁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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